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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资讯ReadHub 科技日报·1 小时前

三部门规范公立医院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原标题:三部门发布通知 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速览

通知要求列入国家、省、市地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需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级集中采购,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暂不纳入;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纳入省级集中采购,同时逐步将购置资金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他医用设备纳入省级采购范围。此举旨在规范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并加强监管。

AI 深度解读

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用设备采购方面存在分散化、不透明的问题,部分大型设备采购价格虚高、市场竞争不充分,甚至滋生腐败。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降低医疗成本,提升采购效率与透明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进行系统性规范,旨在统一采购层级、明确责任主体,推动采购流程标准化。

核心内容

通知要求,凡列入国家、省、市地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须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具体而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如高端放射治疗设备)纳入国家级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采购;但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暂不纳入国家级目录。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如CT、MRI等)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采购。此外,购置资金较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他医用设备,也将逐步纳入相应的集中采购范畴。这一安排明确了不同层级设备对应的采购主体和流程,强化了集中采购的强制性和规范性。

关键要点

  • 集中采购范围扩大:包括国家、省、市地级三类目录内的医用设备均须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不再允许公立医院自行分散采购。
  • 甲类设备采购权集中: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级集采目录覆盖,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但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被明确排除在本次国家级目录之外。
  • 乙类设备属地化采购: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集采目录覆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进一步提升地方采购的灵活性与针对性。
  • 动态扩展机制:购置资金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他医用设备将逐步纳入省级或国家级集采,为后续政策调整预留空间。
  • 采购主体明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采购的组织责任,避免多头管理。

意义与影响

此次通知通过分层级、分类别的集中采购框架,有望显著提升公立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透明度与议价能力。对于医疗机构而言,统一采购可降低采购成本、减少重复投资,并减轻设备采购对医院运营的财务压力。对于医疗器械企业,尤其是国产厂商,集中采购模式将加速市场整合,倒逼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成本控制提升竞争力,同时有助于打破进口垄断。对于患者,采购成本下降可能间接降低检查治疗费用,提升医疗可及性。此外,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暂不纳入国家级集采,反映出政策对高精尖、尚处市场培育期设备的审慎态度,避免因过早集采抑制技术发展。整体看,该政策是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一步,将推动医用设备采购从“分散”走向“集约”,从“关系驱动”转向“规则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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